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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进行办学全过程管理,整合可开发利用的学院优质教育资源,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促进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沿着高水平、高层次、高效益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赢得良好的办学声誉和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教人司〔2014〕246号)文件精神。严格遵守“两个严禁”规定:
1. 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
2. 严禁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第三条 学院可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包括面向社会招生(院系独立招生)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经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8日起,学院停止与社会机构和个人合作办班。任何社会机构、个人以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的名义进行的招生、培训及其他商业行为,均与我院无关。对于冒用我院名义进行各类招生、培训、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的权利。办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按批准的计划办班、按备案内容传递、按协议的要求操作、按学校的规定收费、按结业人数发证”的办班要求,严禁超出学校批准的计划、方案内容范围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招生、收费、发证等活动。
第四条 学院下设的系(所、中心)等实体,必须通过学院并以学院名义向学校申请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禁止以学院下设虚体的名义独立办班、联合办班,禁止虚体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一起颁发结业证书等非学历教育的证明文件。禁止学院及下设虚体以协助校外单位办班的名义开展办班活动,或以举办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名义举办培训。
第五条 学院在国内办班内容均须报经继续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境外合作办班内容均须报经继续教育部和国际合作部会签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学院原则上不得超出自己学科范围办班。培训应该聚焦学院学科优势,坚持社会效益、学术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分则
第七条 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须在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由学院主管领导具体分管,由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配合。
第八条 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人员须为北京大学全职工作人员,即北京大学事业编制人员或全职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等)等由学校人事部管理或备案工作人员,并认真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通知》(继教部字【2017】008号)文件的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部进行备案。
第九条 学院下设的系(所、中心)等实体拟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须向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报告拟举办培训项目的基本情况。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协助系(所、中心)确定拟举办项目的办班方式、招生范围、招生对象、课程师资、教学场地、食宿交通,招生宣传渠道,草拟相关协议和拟定招生简章。属于系统委托培训项目的,系(所、中心)须向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报告拟委托培养的项目及要求。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协助系(所、中心)与委培方共同洽谈项目方案及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拟定《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委托办学合同》。
第十条 学院拟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须经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属于社会(或按学校要求定向)招生项目的,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前的培训需求,结合学院的学科优势,制定培训方案,面向社会(或按照学校要求定向)进行招生。属于系统委托培训项目的,应按照委托培训需求落实培训方案,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批,认真核实生源隶属关系。在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公布之前,该项目不得提前操作。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的项目筹备和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招生的项目,生源应与招生简章一致,学院对于成功交费的学员,建立和留存学员档案,严格依照继续教育部发布的制式协议文本与学员签订协议并报继续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举办的项目,学院严格审查学员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实质隶属关系,禁止举办招生中介委托的项目。委托培训协议由委培方主管部门和我院主管院长签署,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统一以学院的名义开展。学院继续教育项目投放广告前须进行严谨的市场考察,收集市场信息,明确广告投放的战略、目标及对媒体的需求,选定广告服务商及媒体,并签订广告及媒体合同。学院继续教育项目拟签订广告及媒体合同和拟发布广告宣传信息均须经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和发布,相关宣传材料(包括学院官网发布招生简章)均须报继续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
第十四条 学院拟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符合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招生宣传工作,须在项目审批通过的前提下,严格按继续教育部审批通过的广告内容、发布形式、拟发布媒体、拟发布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布频率来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需做好招生学员信息征集及个人隐私保护工作。对于保密范围内的学员资料和文件,应在设备完善的文件柜中妥善保存。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员资料秘密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和执行。禁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法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系统委托培训项目的,须做好学员与委托单位隶属关系及是否党政领导干部身份核实工作。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在与委托方接洽过程中须反复强调学校和学院的招生政策,认真核查学员的单位性质,必要时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按学校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实施学费收缴、确认、退费、开具收据等工作。培训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全额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应做好招生咨询投诉处理工作。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须建立积极、畅通、稳妥的处理学生诉求和投诉的机制和渠道,根据各培训项目的特点和情况,定期对项目学员进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加强与项目学员的沟通,关心学员心理,做好学员和家长的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学员的诉求和投诉。
第十九条 学院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学院开展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继续教育有关办学规定的,一经发现,学院将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对学校和学院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经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对违规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1、 立即责令违规相关责任人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
2、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
3、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和形势发展的变化,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将对本办法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和修改。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有疑义,由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认定。本办法于2017年7月6日由外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