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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财务管理条例(2023版)
2023-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促进财务公开,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程序,根据《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结合研究生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常代表领导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研究生会主席团具体负责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实行收支分开,各个活动为独立收支单位。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为各部门取得的拨款、资金或实物赞助和其他收入。部分特殊的活动及工作经费可依照相关通知向学校研究生会和学院团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各部门经费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进行统一管理。主席团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获得经费应在三日内入研究生会账户,入账、报销按学校财务规定统一办理。
第七条 各部门取得的拨款、资金及实物赞助、劳务报酬、资金捐赠等一切收入,应在收入到账三日内入研究生会账户,在进行记账登记后交由研究生会主席团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出
第八条 研究生会各部门在进行任何涉及资金(或实物)支出的活动前,需将详细的活动(工作)预算表交由主席团审核通过。支出总额超过千元的需由主席团审核后报研究生会指导教师及学院团委书记审批。
第九条 活动进行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预算表中未涉及的支出项目,需向主席团提出申请。支出总额超过千元的需由主席团审核后报研究生会指导教师及学院团委书记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活动中的每一个支出项目做好详细登记,并留存有效票据(包括抬头为“北京大学”的发票、购物小票、购物明细及其他有效票据)。
第四章 报销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由主席团发放部门活动财务结算表,各部门自主填写后签字,并上交活动涉及的全部有效票据至主席团。主席团核对后签字并进行账目报销处理。
第十二条 留存于主席团处的票据及相关表格,定期上交学院团委和常代表审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部门分别记账,对大型活动收支情况单列记账。主席团定期向各部门公开账目情况。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账簿应清晰注明账簿用途、负责人姓名及使用时间和范围。研究生会换届或进行中期调整后,及主席团人员变换时,应妥善移交财务管理账簿和有关票据。
第五章 监察
第十五条 常代表对财务账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每次核查后主席团、 常代表需在核查记录上签字。在研究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一周内,研究生会进行财务交接时,新一任常代表应会同上一任常代表和主席团进行学年财务账目审查。
第十六条 主席团应定期对研究生会各部门财务情况进行结算,向常代表报告结算结果并由常代表进行审议。常代表应在进行审议后向学院团委提交财务监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