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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员工在对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暂行办法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员工在对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24日)
为了加强对学院教职员工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管理,保持清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教职员工在对内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回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可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二、学院教职员工对内公务活动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不得接受任何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回的,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三、学院教职员工在对内公务活动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四、学院教职员工按本办法要求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学院,并向行政领导报告。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单位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向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登记报告。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由学院处理。
五、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